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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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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院校财务预算是高校根据其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是高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预算为院内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条为加强财务预算,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原则

第四条 院内各单位在编制财务预算时,须如实反映本单位基本情况,精打细算,注重效益,并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各单位编制预算要正确体现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可靠性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没有可靠资金来源的支出不能纳入预算。

(三)合理性原则: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前提下,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科学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四)完整性原则:在编制预算时,必须真实反映全部收支情况,不得在预算之外另行安排收支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条 学院的整体预算应设立一定的预备费。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程序、时间、方法

第七条预算编制按“两上两下”的程序进行。即各单位将编制的财务预算上报院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返回到各单位进行修改,各单位将修改后的预算再次上报院财经委员会审议,并由院财经委员会提请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院内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下旬,编制上报下一年度的预算方案。

第九条 部门预算参照“零基预算”的方法,以“定额加专项业务费”的方式编制。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经学院审定的财务预算是单位财务活动的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各业务分管院领导对所分管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为保证预算的顺利执行,各单位要按照预算项目进度使用经费;超进度用款,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特殊情况按院党政议事规则办理。

第十三条部门预算确定的经费,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学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批使用,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改变资金用途以及支出标准的,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十五条 当年未完成专项下年需继续执行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预算的调整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申请调整预算:

(一)上级部门核定“教育事业经费拨款”有较大幅度调整。

(二)学院招生计划有大的调整或各院、系、部学生人数有大的调整。

(三)学生收费标准有大的调整。

(四)院内机构进行调整。

(五)发生比较严重的不可抗拒的灾害等。

第十七条预算调整的程序:要求调整预算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后,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

第六章预算的监督

第十八条院财务处负责对学院部门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就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院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在预算编制及执行中,对提供情况不实、自行变更预算项目、资金用途、开支标准、用款进度,审批权限运用失当等影响预算正常执行的单位负责人,学院将作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