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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财务制度(试行)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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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经行为,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财务管理,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学校、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职权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财务收支计划、资源调配、财会业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会计事务等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校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拟订校内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的财经行为。使学校的财经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负责编制综合财务预算方案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督促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提高学校的资金使用效益,努力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

(四)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科学、准确的经济资料。

(五)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学校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六)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

(七)对所属二级财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对学校的全体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学校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编制贯彻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校财务处应根据学校批准的预算方案,及时向校内单位下达年度经费预算通知单。

第十一条 学校按预算项目控制支出。项目之间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校财务处应加强预算管理,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按季度向有关校领导汇报,同时向学校财经委员会通报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收入包括国家通过各种形式拨入的各项经费和学院的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是院内唯一的收入主体。学校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并全额在校财务处进行管理和核算。各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学校收入,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六条 校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其他单位均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十七条 校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票据的管理规定,确保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 对校内各单位的创收,由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学校年度预算是安排各项支出范围及额度的依据。

第二十条 校财务处根据预算对各项支出进行工作审核,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为落实经济责任、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财务监督、保证资金安全,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年度部门预算经费的使用,五千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五千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

(二)专项经费的使用,按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五千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五千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又必须办理的特殊事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五千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批;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校长负责审批;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百万元以上提请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一次使用经费超过两万元的,须经学校财务处处长稽核。

第二十二条对于学校预算确定的设备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学校设备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基建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外经济合同,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分管财务副校长代表学院签订,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所审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校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定期检查和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有关经费使用单位通报,防止超预算支出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是指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等。

第二十八条 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等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要求,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校财务处应加强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作到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规定、收支有计划,严格把关,专款专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按照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坚持限额控制、限时结清、拖欠处罚的制度。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的,一般应在该工作事项完成后的30日内结清帐目。对未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算的,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借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物资管理有关规定。学校物资管理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坚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清查盘点工作,以确保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凡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经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鉴定,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全额缴存校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学校资产。

(四)凡利用学校资产获取收益的,其收入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据为己有。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四条 借入款的管理。财务处根据需要拟订贷款计划,报校贷款领导小组审查后,提请校党委会审定贷款项目和数额。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

学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各类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及代管款项的管理,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手续,防止拖欠、截留或挪用。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成果,并报请校长或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有关情况,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以减少因财务信息失真或滞后引起的决策失误。

第三十八条 根据学校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财务处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解答职工代表对财务工作提出的质疑。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财政、税收、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条 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第四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校内各项财经活动的监督,任何单位均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财务管理,为学校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与其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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