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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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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8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财务支出透明度,有效监督财务支付行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财办库[2011]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消费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具备公务消费和个人消费功能,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二章公务卡的开立

 

第三条 学校正式在职教职工均须办理公务卡。办理程序如下:

(一)职工个人填写公务卡开立申请表,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人事处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将审查后的申请表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与发卡行联系办理公务卡。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规范

 

第四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具备公务消费和个人消费功能。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优先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

第五条 按照《陕西省省级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规定,学校日常公务所需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费用,原则上均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

第六条 公务卡具备一定的透支额度。按照学校与发卡银行的约定,透支额度分为5万元和2万元两种。原则上持卡人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月累计透支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七条 在财务审核报销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持卡人通过公务卡的任何消费行为均属个人行为,学校不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

第八条 通过公务卡结算的业务,持卡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本息及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公务卡具备个人消费功能,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透支本息及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可在余额充足的情况下提取现金,但余额不足而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公务消费时,持卡人有责任和义务获取并妥善保管公务卡发票及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因公务卡消费发票及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丢失造成不能及时还款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因向销售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还学校。

第十三条 公务卡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知财务处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持卡人调离、退休时,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财务处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

第四章公务卡的报销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销流程。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报销后,学校财务处通过转账向持卡人账户还款。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公务支出。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还款手续:

(一)我校公务卡的银行记账日为每月5日,还款日为每月25日,免息还款期为20天-50天,具体免息天数以持卡人消费时点确定。

(二)为避免罚息,持卡人务必于每月15日前办理完财务报销手续,以便财务处向持卡人账户还款。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如果同时有现金消费、转账结算,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以便持卡人及财务处与银行对账。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应填写报销登记表,注明现金消费金额、刷卡消费金额及时间、公务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号码等,以明确责任,便于提示划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第二十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处室人员办理借款手续,向持卡人账户还款,以免罚息。持卡人回校后办理报销手续冲销借款。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陕西省省级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内的公务消费,学校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第二十二条对具备刷卡消费条件而不使用公务卡进行

结算的,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