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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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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从各种渠道取得的、明确了专门用途的各类专用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级及省级以上部门为支持学校发展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校外企事业单位转入的有特定用途的专用资金;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在学校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或通过其他形式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申请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学校按专项性质指派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论证报告的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 申请校外机构或单位专项资金,由项目组(或个人)所在学院(或部门)审查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项目组(或个人)以学校名义申请项目,必须事前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条 申请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或因业务需要必须追加的专项经费,由校内二级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签同意后,按预算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进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 资金到账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向财务处提供项目具体信息,财务处审核后,启动项目经费使用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有项目管理办法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没有项目管理办法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到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核报销。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有上级部门管理制度的,按照上级部门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没有上级管理制度的,依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及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段小结。对于计划执行不力,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建议撤销或中止。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确保项目按时结项。不能按期结项的,有上级部门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上级部门管理规定的,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除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各类专项资金所购置的设备、材料、图书等,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均需按《西北政法大学物资设备购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购置,并按《西北政法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五条财政资金项目结余,项目管理办法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凡是校外企事业单位在学校设立的专用资金项目,项目结项后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按照协议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凡是学校年度部门预算下达的项目,均应在预算年度内完成。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由使用部门填写《西北政法大学项目经费延期申请表》,提交财务处审批。所有预算项目只能延期一次,延期后仍未按期完成的,学校收回项目资金。

第三章  项目的验收和考评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学院(或部门)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一般项目应在1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结项申请(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认真填写项目总结材料及资金使用情况表;重大项目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在10日内组织验收,并向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提供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向财务处出具结项通知单。

第二十条 学校监察室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的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财务处负责对项目进行财务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的验收、考评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内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结果应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项目进度滞后、不能完成预定计划及质量达不到预期要求的,学校将限期整改,暂停其所在部门申报其他项目,直到整改达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立项、实施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