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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省级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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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学科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专项拨款、学校配套资金等。

第三条 学科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集中核算原则。学科资金按学院、分学科集中核算,确保收支有序,核算清楚。

(二)专款专用原则。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调整项目经费使用方向、用途,不得超范围开支或超标准开支。

(三)讲求效益原则。学科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和年度考核制度,依据考核情况学校将动态调整配套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科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如下:

(一)学科负责人审查原始票据,并在报销单上签字;

(二)学科所在学院院长审批;

(三)校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五条  学科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有:

(一)图书资料购置。用于学科提升的重点图书资料购置,情报信息收集等。

(二)设备购置。用于提升学科实验室水平的关键设备或用于学科文献信息中心建设的设备,以及学科情报信息收集设备的购置。

(三)学术梯队建设。用于本学科人才引进和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

(四)会议费。用于资助与本学科紧密相关的重要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五)出版补助。用于学科主要成员承担并完成的重要研究项目所出版的专著或重要期刊发表论文所需出版经费补助。

(六)交通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市内交通费用。
    (七)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建设中开展科学实验、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及学术梯队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

(八)印刷费。用于学科宣传图册等印刷品制作。

(九)人才引进经费。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或实验室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的开放研究经费。

第六条 学科资金用于梯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总额的15%;用于讲座相关的开支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10%;用于办公用品、耗材的支出不得超过总额的5%;学校配套经费可报销不超过总额20%的接待费用。

第七条 省财政专项拨款的学科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不得用于旅游、个人补贴和劳务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赠赞助、奖励等支出。

第八条 学科资金用于召开大型会议(会议费支出2万元以上)和各种形式的研讨会(经费支出1万元以上),应在会前提供会议预算,并经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报销时,须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制度要求提供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等资料。

第九条  学科资金购置设备和图书,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须由学校按程序采购。需自行采购的图书和设备,在采购前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十条 学科采购的相关设备和图书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各学科负责人对资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各省级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和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必须统一注明“陕西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各省级重点学科每年年底在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时,应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报告一并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学校将对学科资金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学科资金项目预算和学校配套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配套资金通过部门预算下达,并实行滚动管理,对资金使用效益好、进度快的学科增加配套资金;对资金使用效益差、进度慢的学科相应减少其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对在使用过程中改变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4 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