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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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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明确财务管理职责,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即在校长的领导下,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办学经费和经济资源;“分级管理”即在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前提下,给予各学院及职能部门相应的财务管理权;“集中核算”是指学校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通过财务处进行核算,除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二级单位不得另设财务机构。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总会计师及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参与的财经领导小组。

财经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从宏观上把握学校经济总量和运行方向,负责对学校年度预算、决算进行审核,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的讨论,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拟订校内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的财经行为,使学校的财经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起草并提出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方案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督促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提高学校的资金使用效益,努力为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

(四)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科学、准确的经济资料。

(五)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学校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六)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

(七)对所属二级财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对学校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

(九)全面推进学校财务信息化工作,稳步推进会计核算、校内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学校其他相关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促进学校信息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预算编制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条  预算编制根据学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的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并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进行。年度预算严格遵循收支平衡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应根据学校批准的预算方案,及时向校内单位下达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年度预算是安排各项支出范围及额度的依据。校内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对于确实需要调整的,由财务处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合理安排本单位支出,确保预算执行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应加强预算管理,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并按规定向学校进行汇报。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要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扩大学校收入来源。

第十八条  学校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学校收入,不得设置账外账、“小金库”。

    第十九条  学校对各项非税收入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其他单位均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票据的管理规定,确保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即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即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年度支出全部纳入年度预算,财务处根据年度预算方案对各项支出进行审核把关,并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年度部门预算下达校内各单位的经费,由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单次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需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其中行政职能部门支出应经业务主管校领导审签。学校针对二级单位经费管理制定有专门管理办法的,其经费审批权限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有专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审批权限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所审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讲求绩效,建立节约型校园。

第二十七条  加强各类报销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要严格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审核各项开支,定期检查和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有关经费使用单位通报,防止超预算支出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的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教育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资金。

(三)其他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福利基金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事业基金管理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处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及时清理和结算,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一条  加强学校现金和各类存款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

第四十二条  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由财务处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开设账户,学校拒绝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学校账户。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但不再提取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资产管理部门要进行一次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的资产。包括:商誉、名誉、名称等。

学校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要合理计价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要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八条  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项目、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要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决定,在校内公示,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学校资产占用和使用情况。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专户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五条  加强对不同性质负债的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确保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不向任何组织(包括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贷款抵押,不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包括向社会或校内职工借款或融资)。

第五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负债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学校经济健康稳定运行。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指学校各职能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工会经费、车船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二条  学校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三条  细化成本核算,逐步开展学校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

第六十四条  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按照科研项目进行。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分为月报和年报。

第六十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六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学校财务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七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十二条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健全学校各个层级的经济责任制度,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三条  按照学校经济业务,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按照规定编制年度经济活动风险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七十四条  加强经济合同的审查,对外经济合同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代表签订,对外经济合同必须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七十五条  完善学校内部年度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经济决策、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重大专项、工程建设等为重点的年度审计。

第七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学校各项财经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十八条  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财务管理,为学校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执行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2005年5月19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西北政法学院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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