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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 来源:财务处
  • 发布者:财务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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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个人所得税

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通知

 

全校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时间:202131日至630日。

二、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11日至12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三、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四、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五、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六、申报方式

国家税务局推荐采取自行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等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将个人所得税”App升级到最新版本,登录并完善个人信息,特别是实名认证、任职受雇信息,信息不全将无法进行汇算清缴)。

七、咨询电话:

财务处管理科88182307

 

备注: 具体APP申报流程及相关汇算清缴问题请参照财务处公众号往期推文:

1.《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之锦囊妙计

2.《年度汇算清缴十五问》办理。

 

西北政法大学财务处

20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