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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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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2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财务制度,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财办〔201415)及《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我校教职工因公在国内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国外出差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级别标准见下表:



校级及正高级职称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科研项目组成员出差乘坐飞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在项目经费中报销。未经批准乘坐飞机,其机票折扣票价低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票价的,凭票据实报销;高于票价的部分自理。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客车费用在本人市内交通补助包干费用中列支,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费附加,可凭票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二条  需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且乘坐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乘坐硬座的,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软座或硬卧的,不予补助。

符合乘坐卧铺规定,其中一段路程乘坐卧铺,而其他路段未乘坐卧铺的,可按照分段的方法计算补助费。补助办法参照以上标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分地区限额标准内,凭票据报销、超支不补的办法,无论省内、省外出差,均在规定标准限额内报销。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1)。

学校教职工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2)。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出差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1)。

学校教职工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2)。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出具的收费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在该标准之外不再报销其他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出具的收费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外派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凭票据报销与会议相关的会务费、资料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会议出差,会议承办方承担食宿的(即: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承办方在会议费中开支),学校不再报销以上费用;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执行。会议承办方不承担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亦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离开本城区到其它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上级有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工作期间,只报销一个往返(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相应地区出差标准减半发放,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工资关系转到挂职单位的,不再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凭学校相关部门的学习培训证明报销。有关报销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历教育。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的,可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二)非学历培训。分为省内和省外学习培训两种:

    1.在省内学习培训,可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规定等级限额标准据实报销;培训费凭票据在规定限额内报销。

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分段计算:半个月以内的(含半个月)按出差标准执行;半个月以上1个月以内的(含1个月)按出差标准减半执行; 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含3个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每天补助30元;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每天补助20元。

    2.在省外学习培训,可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规定等级限额标准据实报销,培训费凭票据在规定限额内报销。

学习期间,伙食费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分段计算:半个月以内的(含半个月)按出差标准执行;半个月以上1个月以内的(含1个月)按出差标准减半执行; 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含3个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每天补助40元;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每天补助30元。

第七章  其他情形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带队教师凭相关竞赛通知(或邀请函)按出差标准报销。大学生住宿费按照不高于每人每天150元标准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报销硬卧、高铁或动车二等座,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制,每天补助25元。

第三十条  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其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执行,随迁家属和搬迁行李、家具等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在返校后1个月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合规票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资料费等业务费用,应单独填写费用报销单,按照《西北政法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使用私车出差的,安全责任自负。路途中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到达目的地后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凭票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使用学校公务车辆出差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按出差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在途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补助,到达目的地后执行目的地补助标准。出差期间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票在规定范围内报销。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到边远地区出差,或出差期间住在自己家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  按照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职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机票等纳入公务卡支出范围的,须采取公务卡结算。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如遇国家调整差旅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标准,附表1及附表2相对应标准随之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20119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西北政法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陕西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