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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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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10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陕西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计划内项目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等机构或组织项目取得的经费。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优先执行立项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横向科研项目的使用,在不违背国家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优先执行项目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期限、结余结转、延期使用负责。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效益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承担监管责任。

第七条  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需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科研项目需要签订科研合同或协议的,科研处负责科研合同的审查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程序如下:

1.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并签名,需要验收的报销事项应同时经验收人签名。

2.项目负责人审核原始票据,在报销单上签字。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科研的负责人签字。

4.校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管理。项目经费到账后,科研处负责立项并出具 “西北政法大学科研项目拨款通知单”。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科研处 “西北政法大学科研项目拨款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科研项目开设、经费入账、经费分配、票据(发票或收据)开具等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纵向和横向项目从立项经费中提取5%管理费(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中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者从其按规定),管理费单独核算,主要用于日常科研管理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配套资金)的主要支出范围:

1.办公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日常办公用品、耗材的购置。办公费支出控制在总经费的10%以内。

2.设备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3.专用材料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费用。

4.差旅费。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项目研究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5.会议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为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使用项目经费召开各类研讨会、评审会等会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且事前需编制会议预算并经科研处审批;外出参加各类研讨会、评审会等会议,应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开支。对于参与人因项目调研发生的外埠交通费,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只报销车票、住宿费,不发放相关补助。

6.资料费。用于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7.印刷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8.出版费。用于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咨询鉴定费。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用专家的咨询、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专家咨询鉴定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相关人员。发放专家咨询鉴定费时涉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法实行代扣代缴。

10.劳务费。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预算指标限额控制内据实列支,由财务处转至本人银行卡,一般不得支付现金。

11.业务接待费。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接待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接待的要求及标准,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12.管理费。用于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管理,在科研项目日常管理中支出。

13.其他支出。用于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合理支出,包括各种税金等。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旅游、娱乐以及个人福利性消费支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利,不得开支礼品、烟酒以及与课题研究无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转)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转)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政府采购制度,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图书等以及其他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应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及转化转让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应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经费结转、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的分配

第二十条  项目在执行期且项目实施正常,年末剩余经费在合同期限内结转至下一年继续使用;因故中断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财务处,项目中断期间经费暂停使用;因故中止的科研项目,科研处应办理相关中止手续,中止项目结余经费按合同规定处理,未约定的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的,在执行期截止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到学校科研处办理项目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原执行期的时间;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到期项目经费将予以冻结。冻结经费超过6个月仍不办理有关手续的,其经费按规定予以收回(有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收回学校)。

第二十二条  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期限按照纵向配套经费项目书批复的执行期确定,起算时间从配套资金到位时间起算,到期未使用的予以收回,不予延期。

第二十三条  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前1个月到学校财务处清理项目相关的债权债务,并按项目结题的要求,对照预算或立项批复数,会同财务处编报经费决算表,根据有关要求报送和接受验收,完成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题后3个月内办理完项目结账手续。到期后既不结题也不结账的项目,其项目结余经费予以冻结。超过6个月的,其结余经费收回学校。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项目到期(含延期到期)后两年仍不结题的,其项目结余经费(含配套经费)予以冻结或收回学校。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后有结余经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有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立项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可将不超过结余经费的50%用于科研设备购置、人才培养及其他项目的预研或应用研究;不超过结余的30%用于助研酬金或外聘人员费用。分配完毕后,其余结余经费划归学校科研基金,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2.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合同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约定的,结余经费在经委托方(或合作方)同意后,其80%可作为项目组津贴或奖励发放给项目组人员。分配完毕后,其余结余经费划归学校科研基金,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定期对学校科研项目进展、经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上级部门、立项单位以及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室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项目的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因故需要对项目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